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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項程鎮/台北報導〕台北市蕭姓補習班男老師利用週日上輔導課機會,在補習班的地下室教室內,對國一女學生「小蓉(化名)」性侵,小蓉事後告訴同學,全案才曝光,小蓉的爸爸氣憤地表示,「我每週一到五都到補習班接送女兒,被告竟趁星期天犯案!」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,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等罪,判處3年6月確定。判決指出,蕭男在補習班擔任理化和生物老師,102年4月7日週日上午,蕭男趁輔導小蓉機會,把小蓉帶進補習班的小教室後,要求小蓉脫下褲子讓他性交得逞。蕭男否認犯行,指稱如小蓉真被他性侵,為何案發後和同學描述性行為時,「看起來蠻開心的」,高院合議庭認為,小蓉是少女,對男女之間的事充滿憧憬是合理的,小蓉下體有撕裂傷,且蕭男測謊沒過,綜合相關事證,認定蕭男確實對小蓉性侵,考量蕭男不認罪,且未和被害人及家屬和解及賠償,判處3年6月徒刑,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。☆自由電子報關心您: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、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、性騷擾,請撥打113專線,透過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,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。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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